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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新住民黨 章程

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推動新住民安居樂業,實踐「民惟邦本,本固邦寧」之政理念,成立「台灣新住民黨」(英譯Happy People Party,縮寫為HPP)。以下簡稱本黨。

第二條 本黨為全國性政黨,主事務所設在臺中市。

第三條 本黨宗旨以促進經濟和諧、社會安全、文化認同、政治清明

為國家發展目標,讓新住民在尊嚴工作中過著自由、平等、

公平、正義之幸福生活。

第四條 本黨標章為蒲公英。蒲公英頭狀花序,白色冠毛結成絨球的種子,隨風飄移,落地後就能孕育出新生命。

頭狀花序,表示新住民希望出人頭地。白色冠毛結成絨球的種子,代表新住民下一代潔白純淨。隨風飄移,象徵新住民面對不確定的環境。落地後就能孕育出新生命,表明在任何新天地都能看到新住民的永續生命力。

第五條 本黨之任務如下:

一、透過多元組織發展,宣導尊嚴工作的理念。

二、結合各地民間團體、工會與社會運動,參與公職選舉,落實黨綱。

三、推動《新住民發展法》,維護新住民權益。

第二章 黨員

第六條 凡年滿十六歲,認同本黨章程,熱心推動本黨黨綱之新住民或新住民第二代者,得申請為黨員。

本黨發起人,自成立大會日起自動成為黨員。

非新住民或新住民第二代申請為黨員,須經兩位新住民或新住民第二代黨員推薦。

第七條 本黨基於黨員普及化原則,允許雙重黨籍。惟應於入黨申請案通過後,一個月內向中央委員會報請核備,逾期視同放棄本黨之黨員資格。

第八條 黨員之權利如下:

一、選舉、被選舉及罷免。

二、會議發言、提案及表決。

三、接受提名、徵召參選公職。

四、建議、檢舉及獲得黨務資訊。

五、參與黨務活動。

六、享有本黨提供福利。

第九條 黨員之義務如下:

一、遵守黨章,服從本黨決議。

二、宣揚黨綱,爭取民眾支持。

三、推動黨務,接受指派工作。

四、介紹優秀人才加入本黨。

五、每年繳納新台幣五百元黨費至中央委員會。

六、連續兩年未繳黨費者,視同自動退黨。

第三章 組織與運作

第十條  一、全國黨員代表大會由全國黨員大會匿名投票選出五十

人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

 二、黨主席由黨員代表大會匿名投票選出,副主席由主席提

名,報請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備查。黨主席及副主席皆為中央

決策委員及中央評議委員。

三、中央決策委員及中央評議委員之罷免,由全國黨員代表

大會四分之一連署提案,三分之二中央決策委員及中央評議

委員出席,出席中央決策委員及中央評議委員二分之一同意

始得通過。

四、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每半年召開一次,黨主席為主席;黨主席不克出席時,指定副主席一人代行之。

第十一條 黨員大會為黨最高權力機關,每年由黨主席召開一次並主持之,必要時得由主席或全國黨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,召開臨時黨員大會。如主席未能視事時,由副主席代行之。黨員大會閉幕後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代為行使職權。

第十二條 全國黨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:

一、修訂黨章。

二、修訂綱領。

三、議決本黨合併或解散。

四、受理及議決提案。

五、聽取並檢討中央決策委員會及中央評議委員會之工作報告。

六、聽取並檢討各區域服務處之工作報告。

前項除第一款至第三款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 

席,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後,送黨員大會通過;其

餘事項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出席委員過半數同

意。

第十三條 主席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;副主席隨同主席任期。主席當選人數為一人,而副主席則無人數限制。本黨主席及副主席不得有其他黨籍身分、須為新住民或新住民第二代。

主席出缺時,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者,由副主席為代理主席;所餘任期超過六個月者,應於一個月內舉辦全體黨員代表大會投票補選之。

前項代理主席或補選產生之主席,其任期均至原任期為止,但任期超過一年者,視為一屆。

第十四條 本黨設中央決策委員會,置委員七至十一人,候補委員三人。除主席及副主席為當然委員外,其餘由主席提名,經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同意任命之。

須經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同意出席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,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,任期四年,得連任之。中央決策委員不得有其他黨籍身分、須為新住民或新住民第二代。

中央決策委員之罷免,由全國黨員大會黨員三分之一連署提案,三分之二委員出席,二分之一出席委員同意始得通過。

第十五條 中央決策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執行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。

二、製訂及執行選舉策略。

三、研擬政策綱要。

四、製訂本黨內部規定。

五、編製預算及決算。

六、議決重要人事案。

七、輔導區域級服務處及直屬服務單位之黨務。

第十六條 中央決策委員會每季至少開會一次。會議事項之議決,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

第十七條 本黨設中央評議委員七至九人,候補委員三人。除主席及副主席為當然委員外,其餘由主席提名,經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同意任命之。

須經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同意出席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,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,任期四年,得連任之。中央評議委員不得有其他黨籍身分、須為新住民或新住民第二代。

中央決策委員之罷免,由全國黨員大會黨員三分之一連署提案,三分之二委員出席,二分之一出席委員同意始得通過。

第十八條 中央評議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議決黨員之處分及獎勵。

二、仲裁本黨黨員與各級組織間之重大爭議。

三、仲裁本黨中央及地方組織間之重大爭議。

四、解釋黨章。

黨員對於中央評議委員會之裁定,認為違反黨章或不當,致損害其權益者,得提起申訴。

前項申訴案經裁定後,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。

第十九條 本黨之組織運作,採取民主方式,組織結構如下:

 一、中央設全國黨員代表大會。

 二、組織決議以多數決為原則,但重大事項須經出席人數三

分之二通過。

 三、上級權力組織應由下級組織之代表組成。 

 四、中央決策委員、中央評議委員及各級代表均由選舉產生, 

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方式為之。

 五、中央決策委員、中央評議委員有定期向組織報告之義務。 

本黨得依族群、社團類別等設直屬服務單位,其組織層級相 

當於區域級服務處。區域級服務處及直屬服務單位組織另定

之。

第二十條 各級區域組織之結構如下:

一、 中央級:全國黨員代表大會-中央決策委員會、中央

評議委員會。

 二、本黨得於必要時組織各區域服務處。

第二十一條 本黨得設新住民、新二代、知識青年、產業、海外或其

他直屬特種黨部。其組織層級相當於各區域服務處。

前項組織另訂之。

第二十二條 本黨主席之罷免,由全國黨員大會黨員三分之一連署提案,三分之二委員出席,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始得通過。

第二十三條 中央黨部置秘書長一人,副秘書長若干人,由主席任

免,送中央評議委員會備查,其任期與主席同。中央黨

部所屬各一級工作單位置主管若干人,其任免方式亦

同。黨副主席得兼黨秘書長。

第二十四條 區域服務處係本黨區域級服務機關,處長得由中央決策

委員會提名,送中央評議委員會備查。

前項區域級服務處內部組成方式,得由服務處提報中央

決策委員會同意後施行。

第二十五條 區域級服務處職權得如下:

一、協助本黨服務地方,爭取民眾認同。

二、策劃及輔助本黨候選人競選活動。

三、執行中央決策委員會之交辦事項。

第四章 推薦參選公職

第二十六條 本黨各級公職人員候選人之推薦應以公開化、民主化、

制度化原則為之。​

第二十七條 本黨推薦之各級公職人員候選人產生之方式為初選提 

名、徵召及開放三種。其審查及產生辦法另定之。

同一選區公職人員候選人以優先提名新住民或新住民第

二代為原則。

 如有涉及刑法及民法重大前科者,對社會傷害、曾犯內

亂、外患罪,經依刑法判刑確定者,不得代表本黨選。

如未退出其他黨籍身分者,不得代表本黨參選提名。經

 中央委員會審查發現立即除名,永不得代表本黨參選。

第五章 紀律及獎懲

第二十八條 本黨黨員及各級組織,對本黨之黨章、黨綱、公共議題

皆可自由討論,惟不得涉及人身攻擊或有侵犯隱私及歧視

之言行。

第二十九條 各級組織之決議、活動有違背黨章或本黨之綱領者,本黨得予以撤銷之處分。黨員之行為有違背黨章、決議或破壞本黨名譽之情事者,本黨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、公開譴責、停權、除名之處分。警告、公開譴責之處分,應經中央評議委員會二分之一出席,三分之二同意議決;停權、除名、撤銷之處分,應經中央評議委員會三分之二出席,三分之二同意議決。有關黨員各級組織之懲罰事項,由中央委員會提案,交送中央評議委員會裁決。

第六章 財務

第三十條 本黨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黨費。

二、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。

三、政黨補助金。

四、本黨之出版品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、讓與所得收入。

五、其他符合《政黨法》之收入。

六、由前六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。

第三十一條 本黨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,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。中

央秘書處應設置帳簿,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。

各項會計憑證,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

外,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七年;會計帳簿,除有關

未結會計事項者外,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十年。

第三十二條 本黨應每年公布財務收支狀況書表及捐款狀況書表,以

昭社會公信。

第七章 附則

第三十三條 本黨創黨黨員之入黨手續及第一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之

辦法另訂之。

第三十四條 本黨章程經黨員/代表大會通過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果客戶找不到服務,您可能錯失商機。清楚列出並描述您提供的服務項目。此外,請務必介紹頂級服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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